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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利用外资奖励扶持计划(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
来源: | 作者:finance-60 | 发布时间: 2021-03-15 | 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1. 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外方认缴出资)必须足额缴齐。2. 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20年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条件。3. 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一、支持领域
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商务部门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
3. 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专项条件
1. 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外方认缴出资)必须足额缴齐。
2. 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20年完成相应资金入资并符合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条件。
3. 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 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号)有效期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 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支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的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给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5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1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新增外方股东认缴出资于2020年度实际缴付到位(要求增资前外方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已缴足)的项目;
支持标准:按照2020年度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给予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档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1000万美元(5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00万-2000万美元(1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2000万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申报流程
发布指南——网上申报——审核通过——提交材料——专项审计——征求意见——制定奖励计划——社会公示——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